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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大了!”云南丽江,女子一家5口春节期间前往当地旅游,导游让其买5万玉器,女子觉得连500也不值就没买,结果被中途赶下车,女子随后发视频吐槽,希望导游道歉。官方:涉事导游正在接团,没时间当面道歉。
田女士一家五口期待已久的春节旅行开始了。提前一个月,他们预订了一趟云南昆明、大理、丽江的旅行团,费用在17000元左右。旅行社的合同里承诺春节不涨价,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
春节来临,一家五口愉快地展开了这场旅行。但是,丽江的一次导游安排让他们的旅途变得非常不愉快。导游将他们带到了一家玉器店,要求购买总价值5万元的玉器。
导游:“大家好,这里是一家有着丰富历史的玉器店,我们可以购买一些当地特色的玉器,留作纪念。”
大多数人都随意地挑选了一些小件的纪念品,但当导游看到田女士一家犹豫不决时,脸色顿时变了。
导游:“你们不能错过这个绝佳的机会,这些玉器都是独一无二的,非常好看。而且,我们是团购,价格很划算。”
田女士:“我们实在是没预算购买这么贵的玉器,能不能只挑选一些小件的呢?”
导游:“这是我们的团购活动,大家都应该买得起。这些玉器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质量非常好,而且价格已经是团购价了,不会再优惠。”
田女士:“很抱歉,我们实在是负担不起这么高的费用,我们只想购买一些小件作为纪念。”
一家五口非常惊讶导游的说法,于是他们联系了当地文旅局和警方。随后在警方的护送下,坐上了另一俩个旅行车。
当前,旅行社已经退还1万的旅行费用,发在网上的视频已经被删除。官方表示会追究到底,但因为导游很忙,没时间爱你道歉。女子非常不满,为什么导游说声对不起这么难!
首先,我们需要看待这一事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旅游法》第35条第2款及9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更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事件中导游强制要求购买玉器,显然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田女士一家的拒绝购买,并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在依法保护自己权益。而导游将他们赶下车更是违背了《旅游法》的规定,旅行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涉及此类问题,旅游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而对于直接负责的导游,还有可能吊销导游证。
我想说,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不仅仅是对旅客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云南整个旅游业形象的破坏。合法合规的运作不仅符合法规,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此事,维护旅客的权益,促使旅行社和导游认清法规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呼吁旅游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勇敢维权,让旅行更加美好、公正、合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