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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上设置标志标牌很多,有公安交通部门设置的道路交通指示牌,有民政部门设置的街道标志牌、流浪人员救助指示牌,有旅游部门设置的旅游指示牌,还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指示牌、指路牌。由于各类标志标牌样式、颜色、图案各不相同,位置分布广泛,如不加以规范管理,将会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区城市市容,甚至有的对交通安全产生了危害。鉴于此,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现已到期。为持续抓好城区道路标志标牌的规范管理,需要继续实施《暂行办法》。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暂行办法》各项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城市道路标
(二)将《暂行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道路设置标志和标牌的管理”。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道路标志标牌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维修制度,道路标志标牌遭受污损,应及时修复,道路标志标牌不再具有指示功能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
(四)《办法》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企事业单位设置用于经营服务的道路标志标牌,按照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五)将《暂行办法》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5年”。
(一)对道路标志标牌的概念作了规定。《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标志标牌,是指为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方便公众出行、导示、辩分方向等,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内和城市广场周边建设的交通标志、地名标牌、公共服务指示标志。”
(二)标志标牌分类问题。目前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牌很多,法规上把标志标牌分为“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二款),在本《办法》中,我们将城区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牌分为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牌和公共服务指示标志三类。其中,交通标志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的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由民政部门设置,公共服务指示标志包括了旅游等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指示牌、指路牌等。
(三)《办法》适用的区域问题。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情况,结合具体管理实际,我们规定《办法》适用的区域为我市城区。
(四)责任分工问题。《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作了明确,一是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区城市道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第三条);二是设置主体的责任,《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交警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市城区道路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除公安交警部门和民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和城市广场周边设置道路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
(五)对公共服务指示标志设置的规划、遵循的原则审批等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旅游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单位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指示标志的,应当编制公共服务指示标志设置规划,方可实施。二是规划的编制原则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方便公众出行,严格规范和控制在公共绿化带和城市广场设置标志牌。
(六)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标志标牌需要办理的许可作了规定。《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道路标志标牌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该行政许可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没有创设行政许可。
(七)对违反《办法》的执法主体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设置标志标牌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有创设行政处罚。
(八)明确了对设置用于经营服务的道路标志标牌的相关管理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置用于经营服务的道路标志标牌,按照户外广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