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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10起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9 06:28:34 来源:未知

  信息时报讯(记者 陈子垤 通讯员 穗市监)2024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涉电动自行车质量案件查办。6月8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10起)查处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例。

  2024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与其随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3台,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11台,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电池接口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8台,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鞍座长度超长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9台,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轮胎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销售经加装电池盒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改装座椅并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5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拆装,销售车辆尾架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型号、厂家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存在电动机改装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